談保安與治安的區別
保安和治安有什么區別呢?
一、保安與治安的性質不同保安公司在保安業中屬于“專有保安”,它的主體即保安公司是多元的。
保安公司與業戶在平等自愿、等價有償的基礎上,通過簽訂保安服務合同,確定安全服務的范圍、職責、程序、經費及違約責任等,因此具有合同約定性。
社會治安的主體是專屬的,通過立法,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務,可以動用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,體現以警察力量組織、管理社會秩序的國家意志,因此具有行政權威性和強制性。
二、保安與治安的職能不同保安公司是一種區域性的安全服務。
具有防范職能,防患于未然,通過制度建設和人防、物防、技防手段,預防外界自然或人為的種種不 安因素,如火警火種、刑事案件、自然災害、可疑對象、亂停車輛、各種噪聲等等,堵塞影響安全的種種漏洞,找出隱患并加以排除,預防業戶的人身、財產損失, 或將損失減少,以維持保安區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。
社會治安是一種社會面的公共管理。公安警察部門具有刑事執法及武裝軍事職能,既要“防范”,也要“打擊”,如:控制刑事犯罪,打擊各類犯罪分子;預防、發 現、查處各類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(如撬門盜竊、車輛失竊);對公共場所、旅館、印章、印刷、典當、拍賣等特種行業和違禁、危險物品的管理;對戶政、交通、 消防、出入境、國籍、大型群體活動的管理等等。
三、保安與治安的權限不同根據現有的法規規章,筆者將保安公司的權限歸納如下:
1、對違法犯罪人員有制止、報告以及扭送公安機關的權力,但無拘留、關押、審訊、偵察、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力;
2、對發生在保安區域內的各類案件和事故,有采取應急措施、保護現場不受破壞的權力,但無勘查現場的權力;
3、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,有制止、勸阻和批評教育的權力,但無治安處罰的權力;
4、在保安執勤過程中,可配備非殺傷性的器械用具,當遇到違法人員不服制止,甚至行兇、報復時,有正當防衛的權力,但無濫用武力的權力;
5、對出入保安區域的人員、車輛及其所攜帶、裝載的物品,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證、檢查的權力,但無搜查他人的身體、攜帶物品、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的權力;
6、不得有剝奪、限制業戶的人身自由的權力;
7、不得有辱罵、毆打他人或者唆使毆打他人的權力;8、不得有其它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的越權行為。
